
“圈养”的新闻观察员难有作为
中国作家网报道: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,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签发的“新闻监督护照”。今后,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,将享有更大的便利。(
中国作家网报道: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,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签发的“新闻监督护照”。今后,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,将享有更大的便利。(4月14日《人民日报》)给14名记者发“新闻监督护照”称不是“收买”,云南法院的做法这在全国尚属首次。特约新闻观察员到云南各级法院进行正常工作采访,被采访法院应当给予支持配合,不得阻挠干预。需要直接约请法院院长和主管领导进行采访的,法院应当提供必要协助。对观察员提出的各种意见、建议和批评,全省各级法院应建立舆情通报制度,及时拟定书面意见报送院领导,并向特约新闻观察员反馈处理情况。
对待舆论,我们一部分机关,一向回避惯了,这才有“防火防盗防记者”的讽刺语的流行。这一回,云南省高院能给14名记者签发“新闻监督执照”,似乎是一大进步,然而,我们忽略了一个关键的事实:广大民众赋予了记者一项不可剥夺的神圣使命,就是代表广大民众前往事情发生的现场,或是接触新闻事件的当事人,将事情的真相及其代表的意义,透过报导呈现于大众媒体之上,协助媒体达成守望、教育、讨论、娱乐等功能。马克思也曾经指出,记者“是社会的捍卫者,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,是无处不在的耳目,是热情维护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唤万应的喉舌。”
就目前媒体的评论来看,反对云南高院的声音很大。多数网友认为,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由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延伸,其合法性不需要由公权机关颁发“护照”予以确认。何况本来记者是持有国家颁发的记者证的,现在云南高院不以这个为准,反而自己又创造出一个“新闻监督护照”来,不仅是无中生有,更有自己划出舆论监督特区的嫌疑。其实舆论监督权不是哪个部门、哪个领导授予的,而应该是记者正当的职业权利。只要是合法、正规的记者都可以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采访,一般情况下既不应被限制、被剥夺,也不需要特别的“授权”或“优待”。为几个人发许可证,意味着其他记者的采访机会缺失或减少,造成新闻从业人员之间的不公平竞争,而且采访对象有了拒绝的“官方理由”。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上级部门,用新闻记者的特许采访权间接地督促下级工作,媒体在一定意义上是有选择的为部门服务。
舆论质疑这是“收买”记者,而该院回应是欢迎挑刺,并不会阻挠未受聘记者的正当采访。“特约新闻观察员”和“新闻监督护照”,这种画蛇添足的舆论监督创新,实质上可能隐藏着扼杀舆论监督的危险,在公然的媒体歧视中变相抵制对其不利的舆论监督。给部分媒体记者发“新闻护照”,这显然将媒体和记者分成了三六九等,带着浓厚的歧视意味,不同媒体不同记者不同的采访待遇——这种歧视最终很容易变成“我让你批评你才能批评”的“奉旨监督”:听我话的、听我招呼的、不会揭我丑闻的我就给你发“新闻护照”,而故意冷落、排斥甚至封杀那些有可能给自己“添麻烦”、曾经爆过自己丑闻的记者,顺我者有护照,逆我者无护照。现实中并不乏这样的例子,搞信息发布时刻意不通知得罪过本部门的记者,新闻发布会只给那些听话的记者提问机会,选择性地向媒体通报有关信息。这样的“为监督提供便利”,实际是对真正监督的冷暴力和软抵制。
虽说只给记者提供便利,不支负经济,但在追求经济利益成为社会主流的时下,聘请特约观察员不可能是免费的“午餐”,可以说这也是合理的劳动报酬。既如此,在记者职业道德并不非常高尚的情况下,这些“观察员”们是否在以后的监督中不是“吃人的嘴软,拿人的手短”,甚至沦为给法院高唱“赞歌”的“吹鼓手”,这是一个值得担忧的问题。事实上,这种现象并不鲜见。
聘请特约新闻观察员,强化法院与媒体的良性互动,实现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,可以说这是法院对开放媒体监督的一次探索性尝试。无论如何,开放媒体监督权、积极配合记者采访,实在是一件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好事。促进司法公正,就必须加大监督力度。只有监督的目光无处不有,监督的触角无所不及,司法不公、司法腐败等违法现象才能得到有效根除。我也毫不怀疑云南高法实行这一举措初衷是好的,其出发点应该说也是好的。但却让人难言叫好,为什么?个中缘由值得思考。因为记者采访权不是哪个政府部门授予的,而是宪法赋予记者的神圣职责。如果,相关部门只为事先约定的某些记者颁发“特许”采访证件,那其他具有新闻从业资质的人员,就很可能被人以“制度化理由”拒之门外,或者难以在第一时间获悉、了解新闻事实与事件真相。在厚此薄彼,采访权被少数人“垄断”的背景下,谁能保证舆论监督的客观性与真实性?
政府毕竟不是普通民众,可以拒绝采访,中国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是代表广大民众实行政治统治,管理社会公共事务,由于政府的这一性质,决定了它是广大民众的服务者,它有义务无条件地接受民众的监督,任何记者对政府机关进行正常采访,被采访者本来就应该秉着公开的原则,给予支持、协调、配合,不得阻扰、干预。又何必恩赐极少数记者特权,给他们签发什么“新闻监督护照呢”?这种对极少数记者的恩赐,究其实,是对更多的记者应有的采访权的剥夺,对广大民众的知情权的蔑视,其最终目的,依旧在拒绝广大记者全方位地参与报道,逃脱不了掩盖真相的嫌疑。
这种做法不利于增强新闻监督的实效性。试想,那些记者既然是被特约的、聘请的,会不会心存感激?见到一些负面的东西,还能大胆揭批吗?如果不能,那这种“护照”岂不成了束缚记者行使权利的绳索?更重要的,这一“聘请”是由被监督者主导的,人员是有选择的,而且按有关规定,“特约新闻观察员如做出不实报道,或利用该身份谋私、给法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,将停止其特约新闻观察员工作。”聘与不聘的标准完全掌握在法院手里,他们完全可以只聘那些“配合得好”的记者,而堂而皇之地将那些不讲情面、执意监督的拒之门外。
从一些报道来看,很多地方都有各种各样、针对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特约监督员,但往往受制于过多的条条框框,无法大胆监督。时间一长,他们有的被拉拢收买,与被监督者结成了“利益共同体”,监督形同虚设,有的则因被监督者不满而落聘,失去了监督的有效途径,严重影响了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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