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慎独、慎微、慎权、慎欲、喊起来容易做起来难
当前,地球人都知道,台上喊反腐,台下搞腐败的现象比比皆是。面对这样的现象,某些人总是习惯于从官员的内因找原因,并美其名曰:内因决定外因。事实上是这样的吗?在我看来,恰恰在克制自己搞腐败的问题上,内因起
当前,地球人都知道,台上喊反腐,台下搞腐败的现象比比皆是。面对这样的现象,某些人总是习惯于从官员的内因找原因,并美其名曰:内因决定外因。事实上是这样的吗?在我看来,恰恰在克制自己搞腐败的问题上,内因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。道理很简单,人坚持做好事不容易,可是人做坏事很容易。所以,要有效治理台上喊反腐,台下搞腐败的现象,我觉得,主要还是应该从外因入手,既要严厉惩处各类腐败行为,又要充分地赋予人民群众对腐败行为的监督和制衡权力,布下反腐败的天罗地网,这才是治本之策。而这其中,源头反腐又是重中之重。我觉得,是否可以从以下几点,加强源头反腐工作。一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,以民主促进源头治腐工作。历年来,党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,制定出台了系列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、法规和制度,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地良好发展。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,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仍具有一定的“局限性”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,要确保人民当家作主,切实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、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,就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,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范畴,以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实现对犯罪分子,特别是腐败分子的专政,以最充分、最大化的民主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的全面监督,这样可以更好地从源头预防腐败。为了更有效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,以一部专门的、完备的“民主法”来作保障是必不可少的。为此,笔者建议,制定出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监督法》(可以试行),以法律条文赋予人大、政协、群团组织、民主党派、新闻媒体及各阶层群众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(含生活作风等)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力,并确定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职权、范围、方式等事项。在“罚则”中明确规定各监督主体因监督不力、被监督主体不配合监督或不积极推进民主应承担的责任,保证法律效力得以更好的体现。比如,新闻媒体可以依“民主监督法”对国家公职人员不良施政行为及不良生活作风进行全方位、深层次的监督,该曝光的及时曝光,将极少数人的“丑行”现于社会公众,通过大量曝光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,震慑极少数有不良意图的人,这无疑有利于源头反腐工作的开展。
二、大力改革反腐体制,以体制促进源头治腐工作。将各级纪检、监察机关及法院、检察院收归中央垂管,减少地方对办案人员的干扰,充分发挥各级纪检、监察及司法机关的反腐职能,可以对腐败分子形成一定的威慑力,使那些意欲腐败的人自觉收敛不良行为。
三、大力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,以法律和制度促进源头治腐工作。继续规范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,以有效的、系统的制度预防腐败。对意欲通过金钱、美女、财物等手段,拉拢、腐蚀国家公职人员,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人,也要积极追究他们的行贿责任,对通过行贿手段谋到的利益,要将其不当得利予以没收;通过权色交易谋得职务的,要坚决撤下来。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净化反腐工作外围环境。进一步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,拓展惩治腐败的范围,以严厉的法律震慑腐败。比如,设立对腐败分子的罚金制度等,这些都是切合时宜、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。
(作于2008年5月11日中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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