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等小事,也要给处分

此等小事,也要给处分

裤腿杂文2025-05-01 13:15:29
某地一小吏因和有夫之妇发生不正当性关系,被该妇人的丈夫告发。某日,纪检、监察负责人拟提请某长办公会讨论此案,审议通过他们所做的党纪、政纪处分决定。开会时,某长在嘴中嘟囔:“此等小事,也要给处分?”监察
某地一小吏因和有夫之妇发生不正当性关系,被该妇人的丈夫告发。某日,纪检、监察负责人拟提请某长办公会讨论此案,审议通过他们所做的党纪、政纪处分决定。开会时,某长在嘴中嘟囔:“此等小事,也要给处分?”监察负责人连忙解释道:“按纪律规定,党员干部通奸,是应该给予处分的。此案党纪处分那一块,党委那边已按程序审议通过,现在就差政纪处分。本来,我们也不想把事情搞得这样复杂,但人家的老公盯着告,不处分,不好办。”最终,某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对小吏的行政处分。
本来,处分一小吏,有理有据,理当如此,某长只需点头即可,但某长偏偏有几分不情愿,实在令人迷惑不解。后来,在私底下,我才听人议论,原来某长与那小吏一样,同样“好一口”,先后与几名有夫之妇发生不正当性关系,并利用手中的权力,为有夫之妇谋取了很大的利益。不同的是,没人告发他,也没人处分他。
听到这样的说辞,我恍然大悟。难怪,自己也“好吃那一口”,处分他人,当然总感到很别扭,畏手畏脚。
古语云,“万恶淫为首。”我想,这样的说辞毫无夸张成分。本人觉得,一个人保证正常的性的需求,实属必要,但让性的需求膨胀,则会演变为淫,而淫无疑是其他各色贪欲之母,淫是释放魔鬼的闸门,一个人一旦变得淫荡,则其堕落的魔性必然会洞开,因为,一个人要满足自己的淫欲,必然会不择手段造恶、索取非法所得,这是古今中外太多的事实所明证的。对于贪官而言,无出于此。
一个国家,官员无疑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群体,因为官员的一言一行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,官员若造恶,其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效应和恶劣影响无疑会大于其他群体,所以,古今中外,官员在享有权力的同时,历来也是一个被严格要求的群体。针对官员,会有各类法律、规章制度和纪律来约束。对于官员的生活作风的约束,同出此理。
比如,在西方国家德国,其卖淫嫖娼被认定为合法,但德国法律同时规定,严禁公务员卖淫嫖娼,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。前段时间,不是有一州长爆出嫖娼丑闻而下野吗?
在我国,不论是党纪还是政纪,对官员的生活作风问题都有着严格的规定,一旦碰触纪律红线,必会受到严惩。可是,在执纪执法的现实中,官员嫖娼、包养情人、通奸的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重视,某些官员明摆着有生活作风的问题,可就是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,这样的现象不能不令人深思。
我们应该很清醒地认识到,官员嫖娼、包养情人,绝不仅仅只是生活小节,可以忽略不计,其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。官员生活作风不好,必然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“示范效应”,必然会败坏党风政风,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,必然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,必然会造就更多的大贪、小贪。
对于官员的生活作风问题,我们必须发现一起,查处一起,依纪依规,严惩不贷。待官员因生活作风问题而演变为经济贪腐问题,通过查处经济贪腐,带出生活作风的“泥巴”,这样的做法,实不可取。否则,我们的党纪政纪威信将受影响,甚至被视同儿戏。
就象此案中的某长,其因自身问题对查处官员生活作风败坏行为决心不够,对治理官员生活作风败坏问题重视不够,说出“此等小事,也要给处分?”之类的话,当然也就不足为怪了。
(2008年9月22日上午)
标签
相关文章